到了下半年,许多人开始期盼着,公司的年终奖,然而,有些人却在发放年终奖之前,被公司解雇了,他还能拿到年终奖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赵某(化名)于2011年1月起正式加入了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赵某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

  该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公司每年度年终奖均在次年3月份发放。

  然而,2017年10月,公司进行了组织架构调整,撤销了战略部,导致赵某的岗位被取消。在接下来的近两个月里,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了协商。公司在确保赵某薪资、工作地点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其意愿提供了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的岗位,但赵某并未接受。

  最终,在12月31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赵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赵某对此决定表示不满,并认为自己辛苦工作了一年,年终奖总该有的吧?

  然而,公司回应称,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无法享有该奖金。

  赵某听闻后十分生气,于是起诉公司,主张自己应享有2017年度的年终奖。

  案例分析

  那么,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赵某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时,赵某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呢?

  关于年终奖,目前法律法规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通常由用人单位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员工的表现等自主确定。同时,司法实践中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年终奖发放规则亦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离职的劳动者,应结合其离职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判断其能否获得年终奖。

  本案中,公司因组织架构调整撤销了战略部,之后,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公司因此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显然,劳动合同被解除并非赵某自身过错导致。

  赵某在2017年全年都在该公司工作,且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赵某在2017年度的工作业绩、工作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因此,法院认为可以认定赵某在该年度为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并正常履行了职责,为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支持了赵某关于2017年度年终奖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