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世昌律师 北京群益律所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许多规范性文件指导疫情防控,春节假期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2月3日以后,存在一些单位未通知员工延期返岗,企业部分员工也未到岗上班的情况,一些员工以住所地隔离或工作地隔离为由,经单位通知也未到岗,企业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认为,要区分各地所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的情况,一些疫情严重地区为防止疫情输出由政府发布了一段时间内禁止人员外出的文件,或一些地方政府为防止疫情输入对返岗员工采取阶段性隔离措施的,这些期间不应视为旷工,但员工应向企业提供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证明。


除以上期间以外,员工不能提供证明延期返岗与疫情有关的,企业可以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规定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02

因疫情影响,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怎么办?


因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因上述约定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如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约定在发生特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员工应该服从,且调整后的工资不应低于调整前的工资。


如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劳动者又不服从安排的,可以安排劳动者待岗,待岗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生活费。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应按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性裁员办理。


03

春节前公司给劳动者发录用通知书,春节告知者劳动者受疫情影响岗位取消,不再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劳动者向公司发出求职申请,公司给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说明双方已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没有实际入职并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尚未依法成立,劳动者无法通过劳动合同解决相关争议。


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公司假借疫情实际并未取消岗位而欺骗劳动者的,属于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疫情结束之后,劳动者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04

在网上平台借款,因疫情原因没有收入导致未能按期还款,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借款合同中双方的主要义务是给金钱给付,履行金钱给付的方式很多,除了现金交易以外,还可以应用各种网上支付方式,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履行不能。


受疫情影响个人还款能力,导致其履行延迟,实为履约困难,并非合同法规定的不能履行。因此,尽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但并未导致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是不能免除的。


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如确有“履约困难”情形需延期还款,应当及时与出借人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出借人不同意延期还款,要求借款人承担逾期罚息等违约责任的,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


05

因疫情影响,商业用户的承租人不能按照缴纳房屋租金,如何处理?


因疫情防控导致商业用房无法营业,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但缴纳租金为履行金钱义务,按照民法理论,支付金钱义务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主张全部或免除责任。


但承租人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因此,承租人与出租人可以协商减免租金,法院在实际处理中,会分别考虑出租人、承租人双方收益支出情况,比如出租人贷款买房的利息、不可减免的税费,承租人是否可在线经营、有无其他收益等,公平分担双方的损失,从而确定减免租金的数额。


06

春节前卖房,春节后受疫情防控管制无法按约交房,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下首先看疫情防控措施是否为有权政府作出,如确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无法腾空房屋及交房,构成法律的不可抗力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对此出卖人可通过与买房人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发生诉讼时出卖人可以不可抗力主张全部或部分免除自己的责任。但需要说明的是,出卖人应将上述情形及证据明示给买受人,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一旦疫情管控的情形消失,出卖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