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员工无故拖延复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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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作者:王俊颖 |
用人单位可以决定一些部门于2月17日复工,一些部门于2月10日复工,均属用人单位在合法范围内自由安排的范畴,若确因个人原因申请病事假的,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决定。
老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一个企业甚至一个国家,都要有自己的规则,因为这是维护秩序的重中之重。
对于拒不复工的劳动者进行处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如规章制度有“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返岗的员工,企业可按照旷工处理,旷工X天,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已履行了相应的通知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电话、短信、快递等方式有效地将复工时间通知到每一位员工,并注意保留已通知的相应证据,避免个别员工以未收到复工通知和复工时间为由拒绝复工。
三、劳动者存在无正当合理理由拒不返岗、复工,经充分沟通后,仍拒绝不返岗、复工。
员工无理由或故意找借口不返岗、复工的,那员工主观上具有故意性,而有个别员工因需要防疫隔离或因确诊、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而无法返工、复工的,那主观上便不具有故意性,用人单位不得以该员工拒不返岗而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的沟通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
四、用人单位应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的告知程序。
用人单位向员工发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理由及相关依据告知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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