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如约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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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作者:王俊颖 |
我们先要对新冠肺炎疫情事件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
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过该条规定可知,一事件被界定为不可抗力需要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等要件。
此次疫情影响巨大,为防止疫情爆发,全国各省市在短时间内启动一级响应,不少城市采取交通管制、禁止开展聚会等举措,对于人民群众而言,疫情及政府各种行政举措均是不能预见的,其对经济生活所造成的影响也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可见此次疫情具备不可抗力所有的法律要件。因此,此次疫情本身应当被界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以上是关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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