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汽车已经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由于政府严格把控客车指标发放,有的人更倾向于租赁、借用车辆以缓解困境。但因借车引发的纠纷也就逐渐增加。


近日,黑先生来所咨询,黑先生向机动车所有人白先生借车,签订了《车辆借用协议》,之后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判定机动车一方全责。



01

本案中应由谁来承担责任,白先生是否有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白先生只有在存在过错情况下,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2

如果白先生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


因此,白先生只有存在以上情形时,才能认定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03

如果白先生没有购买交强险,那么白先生是否有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非同一人,当事人请求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强险系国家法律赋予机动车所有人的一种强制保险,若白先生没有投保交强险,一旦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丧失通过交强险得到理赔保障或分散风险的机会,白先生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借用人黑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04

白先生如何减少因借用车辆产生的风险?


对于借用车辆,建议双方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风险承担等内容。


另外,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之前,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如审查借用人的驾驶资格、出借车辆的状态以及借车用途等。


出借人应当保证车辆定期进行车检以及出借之前车辆应处于无瑕疵的状态。


出借人在交付借用人车辆时,双方要对车辆状况及车内物品与车辆交接清单上列的项目一一对照,避免出现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