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搬离原场地,拒退服务费合法吗?
健身房搬离原场地,拒退服务费合法吗?
案例回顾
小群在家门口的一家健身房办理了会员卡,签订了《服务协议》,并陆续缴纳了五万元服务费。
后来该健身房搬离至新地点,要求会员前往新地点继续接受健身服务,但是地点距离小群家来回有两个小时车程,小群与健身房沟通,要求健身房退还其剩余服务费3万元。
健身房回复称其可以在新地点继续提供健身服务,不同意退款。
群益普法
那么健身房是否应该退还小群的服务费呢?
小群与健身房订立《服务合同》时,考虑到健身房距家较近,具有很大的便捷性(合同履行地点、违约责任)。
但是健身房未与小群协商,即搬离原营业地点,导致小群接受服务的便捷性大打折扣,增加了小群履行合同的负担,应当视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群即享有法定解除权。
在健身房收到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时,双方之间的《服务协议》即为解除。
在本案中,小群没有明确向健身房表示解除《服务协议》,但是其在起诉状中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协议》,依照法律规定,该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利息。
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双方之间的《服务协议》于健身房收到起诉状副本时解除,同时,健身房退还小群服务费3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