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被前妻套路,女儿改随继父姓,还要继续承担抚养费!看到这个案子特别感慨,不懂法有时候真的被人卖了,还得帮人数钱!而且法律还不帮他!

案例回顾

杨某(男)与王某(女)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争吵不断,最后双方选择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再婚,女儿也跟着他们一起生活,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王某遂找到杨某商议,她提出:希望女儿以后能随继父姓,这样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就不会遭到同学、朋友的质疑了。

考虑到孩子随继父姓后可能对孩子的成长更加有利,杨某无奈之下就同意了王某的提议。

最终,双方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杨某尽快配合王某办理女儿的姓名变更手续,同时杨某也不用再继续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在杨某的配合下,王某顺利地为女儿办理了更名手续。

可没过多久,王某却再次找到杨某,要求其按照离婚协议继续支付抚养费。

杨某立即予以拒绝,他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补充协议约定的配合义务,现在孩子也已改姓,按协议约定不用再付抚养费,而且从传统考虑,孩子随他人姓是伤自尊的,于情于理都不应再付抚养费了。

双方对此问题僵持不下,那么从法律上而言杨某还需支付抚养费吗?

群益普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可见,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个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每个父母必须自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

本案中,虽然此前王某为了让杨某配合办理孩子更改姓氏手续而同意免除杨某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是这种约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属无效(显然杨某并不懂法呀)。因此,杨某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免除自己的抚养义务,理应继续向孩子支付抚养费。

所以,不管父母是否离婚,也不论孩子的姓名被如何更改,孩子的合法权益仍应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