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共同育有一子,但一直未领证,某日,女子因车祸突然离世,留下十几万赔偿款,未领证的“丈夫”和儿子,谁能合法继承,同居关系是否属于事实婚姻?

案例回顾

邹先生与颜女士于198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交往,于1981年6月8日俩人按照当地的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1982年5月2日生育一子。1990年,颜女士的父母因病相继去世。

2020年7月23日,颜女士驾驶的机动车与一辆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颜女士当场死亡。颜女士生前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未指定受益人。

颜女士的儿子在颜女士去世后,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经核实后,将颜女士死亡的保险理赔款15万元汇入颜女士儿子的建行账户中。

邹先生得知保险理赔款下来之后,找儿子协商将其中一半的保险理赔款7.5万元分给自己。儿子不同意支付,称邹先生与颜女士未领结婚证,双方不是夫妻关系,无权继承其母亲的遗产,应当由自己全部继承。

无奈之下,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颜女士死亡获得的保险理赔款15万元,由儿子向其支付其中1/2的份额,即7.5万元。

律师解读

本案中邹先生在与颜女士未领结婚证情形下,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颜女士的遗产,能获法院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即便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于1994年2月1日前,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也就是合法夫妻。

又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保险理赔款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若被保险人生前对保险理赔款处理亦未立有遗嘱或遗赠,则保险理赔款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之间等额分配。

本案中,邹先生与颜女士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于1981年6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因此邹先生与颜女士属于合法夫妻。

由于颜女士在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也未立有遗嘱,保险理赔款15万元作为颜女士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颜女士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邹先生、儿子、颜女士的父母。颜女士的父母先于颜女士去世,因此颜女士的遗产由邹先生和儿子共同继承,各继承7.5万元。

鉴于保险公司已经将保险理赔款15万元全额汇入其儿子的建行账户中,故其有义务将其中7.5万元支付给邹先生。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邹先生的诉求,判决颜女士儿子给付邹先生保险理赔款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