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上我心爱的“小电驴”,它永远不会堵车.......电动车因其经济、便捷等特性,成为人们日常出行代步的重要工具之一。然而,秋天天气干燥,火灾事故明显增多,因电动车充电造成的火灾也是时有发生。

虽然各地陆续出台了“电动车禁止入户”的相关政策,但是在室外,也存在起火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能,家住杭州市的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让我们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例回顾

2018年8月7日3时25分,王女士用自行购买的充电专用线,从二楼的家中搭接至楼下给室外的电动车进行充电。

在充电过程中,因电瓶爆炸引发火灾,导致自己的电动车完全报废,同时火灾烧损周边邻居两辆轿车。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与邻居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邻居甲维修费11万元、邻居乙(完全烧毁报废)13.5万元。

此次爆炸的电动车是王女士于2014年10月在超市(化名)内的一家电动车销售处购买的,在此期间电动车从未出现过异常,也从未进行过修理等情况。

于是王女士将超市、入驻超市的电动车销售商、电动车的生产商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那么电动车充电过程中发生火灾,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群益普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王女士的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邻居车辆受损,王女士赔偿邻居后,自己造成的损害可以选择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检材已经灭失,客观上已无法通过鉴定确定电动车爆炸的原因,生产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法定免责事由,且王女士从购买到此次事发期间从未进行过维修并就事故发生原因及造成损失的基本事实予以举证,因此生产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王女士通过自行购买的充电专用线从二楼家中搭接至电瓶进行充电,存在不当使用行为,亦应对自身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而本案中销售者超市和入驻超市的销售商,因王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其销售行为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生产商公司承担本案损失70%的赔偿责任,由王女士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