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时叫“赵亮”,借条也是这么签的,谁曾想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却变成了“赵雷”。那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案例回顾

赵雷(化名)与张小花(化名)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赵雷的网络游戏及微信账号名称都标注为“赵亮”。在平时的交往中张小花一直误认为“赵亮”就是赵雷真实的名字,张小花一直称唿他为“赵亮”,赵雷也都应允。

2022年5月17日,赵雷急需要用钱向张小花借款2万元,张小花通过微信转账到赵雷的微信账户内。赵雷承诺尽快还钱,并向张小花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向张小花借到款项2万元。借款人:赵亮”,并注明日期。

后来俩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张小花多次催要,但均未果。无奈之下,张小花诉至法院,可万万没有想到,经核查,“赵亮”的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为“赵雷”。

群益普法

那么借条上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不一致,钱还能要回来吗?

借条或欠条等债权凭证,既是权利人主张债权金额的证据,也是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因此在写借条时要内容明确,规范书写,避免产生纠纷。

我国现行法律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

如果双方对常用名、化名等非正式签名是否确系本人所签发生争议,则需要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可从签名人周边群众的公认、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方面或通过笔迹鉴定程序来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伪。

本案中,赵雷使用“赵亮”化名向张小花出具借条,赵雷使用的微信账号昵称为“赵亮”,该微信的实名认证信息是赵雷,其一直使用“赵亮”作为微信名;赵雷在微信中也认可借款事实。综上,张小花提交的落款为“赵亮”的借条虽未载明债务人真实姓名,但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可认定该借条的债务人为赵雷。原告张小花与被告赵雷之间系借贷关系,张小花有权要求赵雷履行还款义务。

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小花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书写借条时要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并务必注意以下4种情形:1.不能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借条;2.故意将名字写成别字、错字;3.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条;4.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

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借条,原告就需证明被告与借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