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钱”伤感情,伤感情也要“谈钱”。一对夫妇忙于工作没有时间,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负责带。老人因年岁已高,要求其返还为孩子支付的学费30万元,孩子父母则以“这钱属于爷爷奶奶赠予”为由拒绝返还,最终闹上法庭。爷爷奶奶给孙子女支付的学费,是否可以要回?

案例回顾

李某(男)与黄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2个孩子,后因夫妻二人忙于工作便将2个孩子留给其父母照顾和抚养。

孩子到了上学的年纪,于是,爷爷奶奶便将2个孩子送至私立学校学习,其支出教育费30万元。

然而爷爷奶奶年岁已高,抚养孩子较为困难,于是要求孩子的父母李某与黄某将该部分的教育费用支付给自己。

然而孩子的父母李某和黄某认为,爷爷奶奶将孩子送往私立学校接受教育,教育费用高达30万元,事先并没有得到法定义务人的同意,且该部分费用超出了李某和黄某的经济承受能力,该部分教育费用是爷爷奶奶对2个孩子的赠与,故不同意支付该30万元教育费用,孩子的爷爷奶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群益普法

本案中,案件的焦点问题是,祖父母代子女缴纳孙子女的的教育费,子女是否应当偿还,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人法定的抚养义务人,在未成年人父母具有相应的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而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并无抚养为未成年孙子女的法定义务。

在没有法律规定,且没有相应约定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代为抚养未成年孙子女的,应当认定其与抚养义务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垫付的抚养费可视为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请求抚养义务人偿还相关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和黄某作为2个孩子的父母,对其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作为祖父母对2个孩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故孩子的爷爷奶奶有权要求孩子的父母李某和黄某支付其垫付的抚养费等相关费用。

李某和黄某作为父母对其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其子女的教育费也应当由其父母承担,但父母承担子女的教育费应当在其承担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超过父母能力范围的教育费须得到父母一致的同意。

本案中,虽然祖父母一直代为抚养了孙子女,其行为是值得赞扬的,但在此期间,在没有征得孩子的父母李某和黄某的的同意情况下,擅自将2个孩子送往私立学校读书,花费达到30万元,已超过了作为父母李某和黄某的经济承受能力,因此,该部分费用支持,视作是作为祖父母对孙子女的赠与,李某和黄某则无需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