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不少家长在购置房产时,会将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在父母看来这样做可能会规避一些家庭风险,那么把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夫妻双方离婚了,这房子该怎么处理?

案例回顾

王强(化名)与李美(化名)于2008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生育一女小王。

2016年10月17日,王强与李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王强和李美购买了位于某小区4幢1303及C32车位,随后王强与李美共同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该房产即某小区4幢1303及C32车位登记至小王名下。

该房产是王强与李美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登记在小王名下,购买房产时小王尚未成年,无独立财产。

离婚后王强、李美就该房产发生争议,李美就案涉房产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那么涉案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群益普法

虽然依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是夫妻将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不动产物权登记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应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样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所有权即为未成年子女。

王强与李美在购置案涉房产及离婚诉讼期间,均无证据显示双方有将该案涉房产赠与小王的共同意思表示,且李美在诉讼程序中提出将案涉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小王亦未提供充足证据存在将该案涉房产赠与小王的共同意思表示。

从案涉房产的出资情况及王强、李美的陈述等来分析,夫妻双方自始至终并未形成将该房产赠与小王的合意,本案房产的真正权利人并非小王,而是王强与李美,故涉案房产属于王强与李美的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