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在同事的微信朋友圈下面评论了一句话,竟被同事报警,最终双方闹上法庭,法院判决评论者赔礼道歉并赔偿8000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回顾

李某与张某系同一个公司的员工,二人平时因工作摩擦,互有间隙。

某天,张某的孩子考试得了第一名,张某开心至极,于是便立即拿起手机,让女儿举着奖状,拍了一张照片,发到了微信朋友圈并附文案:小宝贝,我为你骄傲。

朋友圈发出去后,张某就不时拿起手机看朋友们的评论,有很多人点赞,而且还有评论留言:宝贝真棒、好羡慕呀、果然是别人家的孩子......可是没过多久,张某的脸色就变得十分难看。原来,她看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底下有一条评论:几十岁的人还在外面偷人,张某仔细一看,评论人原来是李某。

无缘无故遭到李某的辱骂,这可把张某气坏了,张某立刻就联系李某,要她把事情解释清楚,这到底是几个意思?!可是李某拒绝沟通,发微信、打电话都不回了,甚至拉黑了张某。张某马上拨打了110报警,警察了解情况后,并未立案受理,而是告知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状告李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诉求李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000元,并赔礼道歉。

李某则辩解这是游戏术语,又称自己手滑,本来是想在别的地方留言,不小心写到张某的朋友圈底下,后来又辩解,即使对张某造成不良影响,但微信朋友圈不属于公共场所,自己没有侵犯张某的名誉权。

群益普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重要权利之一。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本案中张某作为自然人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张某的名誉权,且在张某的名誉权受到李某侵害时,张某作为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要求李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张某的朋友圈里发表的"几十岁的人还在外面偷人”之评论,属于捏造事实,贬损、侮辱张某的名誉,对张某造成了不利社会舆论影响,最终判定李某给张某赔礼道歉并酌定李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8000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言论自由虽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在行使该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权利。微信朋友圈是个人发表言论的重要平台,但并非法外之地,亦应遵守一定的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突破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