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父母去世以后,按照顺位监护顺序,第一位次应该是由爷爷奶奶,可是爷爷奶奶健在的情况下,为何姨妈却成为了监护人呢?这是为什么呢?一起来看看!

案例回顾

张先生与白女士于2015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张。

2020年3月,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婚生子小张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2022年5月,张先生因突发疾病不治身亡。

此后,白女士就将小张带回自己身边抚养。孩子被接走后,小张的爷爷奶奶(老张夫妇)心有不甘,提出:小张是他们老张家唯一的孙子,所以他们主张继续抚养小张。

对此提议白女士断然拒绝,表示自己才是孩子的亲生母亲,理应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双方僵持不下,老张夫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白女士身为孩子的亲生母亲享有对小张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故驳回老张夫妇的诉讼请求。

经此一事,白女士开始考虑:如果有一天自己突然去世,其既没有配偶、父母也均已过世,那么遗产就由小张一人继承,到时老张夫妇作为小张的监护人就会管理这些财产,可自己并不放心由他们来监管这些财产,怎么办呢?

能有什么办法让自己信任的姐姐来担任孩子的监护人吗?

群益普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可见,在父母去世的情况下,老张夫妇的确是小张的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

但是,《民法典》第二十九条又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也就是说身为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为处于自己监护之下的子女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小张的父亲已经去世,白女士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可依法订立遗嘱,在遗嘱中指定自己的姐姐来担任小张的监护人。遗嘱订立后,如果有一天白女士不幸去世,届时小张还尚未成年的话,那么白女士的姐姐就会成为小张的监护人,由她来照顾小张的生活,管理和保护小张的财产,白女士的后顾之忧也将随之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