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听到别人讲,棍棒底下出孝子,很多家长就自然而然的为亲子间的教育方法,郭某在教育儿子时致儿子受伤,前妻得知后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权,她是否能成功?

案例回顾

刘某(女)与郭某(男)育有一子及一女,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归郭某抚养,女儿归刘某抚养。

随后,儿子跟随郭某生活。某天,儿子因一些问题把郭某气到,郭某在教育时将其打伤。

刘某得知后,认为郭某未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严重损害儿子的合法权益,损害其身心健康,为使孩子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虽然郭某在庭审中也承认自己打过几次孩子,但是因为孩子犯错误,教育他才会打他,不会因为看他不顺眼就打他。

同时经过法院对孩子的问询,孩子还愿意同郭某一起生活。

最终,法院驳回了刘某变更抚养权的诉求。

群益普法

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变更抚养权的情形的认定难度还是比较大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孩子的意愿,与离婚时相比的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

同时有一点比较关键,就是一般认为,在非必要的时候尽量少的改变孩子现有的生活环境对孩子是有利的,所以相较于离婚时争取抚养权,变更抚养权需要有更加充分的理由才可以。

在本案中,虽然郭某管理教育子女方式存在不当之处,但是,因为郭某已经认识到错误并明确表示同意改正、已经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加之孩子明确表示愿意继续随同郭某生活,结合事实及证据也没有发现郭某存在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他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事由,所以法院认为刘某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院未支持变更抚养关系,但并不是说父母打骂孩子就是对的。在本案中,法院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郭某的错误行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法院及相关部门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

郭某已经接受法院及相关部门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是未变更抚养关系的一个条件。如果在这之后郭某的行为仍没有改观,笔者认为再次起诉变更抚养权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就如法院在判决中所说:家庭教育应以立德树人的方式传承良好家风,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年龄、性别、个性特点差异,既要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也要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培育、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