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一则关于“微信红包并非转账认定赠予无需返还”的内容冲上热搜榜。北京市某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这个新闻很快引发网友热议,部分网友评论。那么,一旦发生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都能以民间借贷要求偿还吗?

案例回顾

2020年4月至2021年12月间,小刘(男)、小王(女)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分手。

恋爱期间小刘通过微信向小王转账275000元,通过银行账户向小王转账34500元,小王向小刘转回款项合计129500元。

小王认可上述转账金额,主张转账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使用。但分手后,小刘以民间借贷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偿还借款18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小王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小刘借款18万元,小王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小刘全部诉讼请求。

群益普法

本案一审中,小刘依据微信、银行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小王辩称转款用于共同生活消费支出,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小王,并认为小王就转款已全部消费支出未向一审法院举证,所以对小王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未予采纳。

而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与一审相反,二审法院将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小刘,并以此作为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对于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借贷合意和借贷实际履行两个要件,尤其是在恋爱、婚姻等特殊关系中,借贷关系的认定更需要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中,小刘依据向小王的微信、银行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小王辩称转款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消费支出,根据小王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上述转账系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双方互有转账,转账发生时间跨度长,金额不固定,在小王否认案涉款项性质为借款并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形下,基于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小刘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而综合在案证据,小刘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小刘要求小王偿还借款的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