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明星官宣复婚,据悉是因孩子落户问题“假离婚”,一时间将“假离婚”带上热搜,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因购房、债务,或者体验不同婚姻状态等问题,而“假离婚”的故事,但结果是否都能如人所愿

案例回顾

高某和马某于2007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7年12月28日,高某与马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以及离婚后房产、存款、理财、股票的归属都进行了约定。

当天,双方还签订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男女双方因感情问题需要短期体验不同婚姻状态,所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作为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

另外,双方在《离婚补充协议》中约定,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一个月之内无条件办理复婚手续,若有一方不同意复婚即属严重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不能复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售卖房产的违约损失。

同时还明确,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签署的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均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均为无效。离婚不是双方的真实目的,本次离婚期间及复婚后的实际财产划分均不是双方财产分割真实的意思表示,均不成立,不影响双方婚姻财产原本合法的界定,且双方均承诺,本次短暂离婚在财产方面应视为双方没有离婚,应等同于双方婚姻关系继续存续处理。

虽然在离婚的时候大家商量得好好的,可是并未如人所愿,双方最终没有复婚,还因为财产的分割闹上了法庭。

律师解读

1.本案中马某和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补充协议》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高某、马某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同日签署《离婚补充协议》明确表明“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离婚不是双方的真实目的”,所以高某与马某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署《离婚协议书》,法律不应予以保护,《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还规定婚姻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高某、马某签署的《离婚补充协议》中的内容一方面以财产为条件限制协议双方的婚姻自由,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协议中的约定损害了婚姻关系的道德伦理性和严肃性,违背了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所以《离婚补充协议》也是无效的。

2.既然协议都是无效的,那高某和马某是否还存在夫妻关系呢?

婚姻关系的建立固然应尊重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在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中行为人的意思往往受到法律更严格的限制。根据法律规定结婚和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履行法定的手续,当事人之间仅达成共识并不当然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高某与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在婚姻登记机关做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通过提交《离婚协议书》的方式表示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婚姻登记机关据此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不存在过错。因高某与马某二人的婚姻关系已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解除,鉴于婚姻登记之公示公信效力,虽然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真实意思为通谋虚假离婚,但并不因此导致离婚登记无效。

也就是说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就是有效的,双方不再是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