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退休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职工在一定的年龄之后不应当继续从事工作,而应该退出岗位的年龄。一般情况下,国家法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但现实中,过了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大多还坚持在工作岗位上,此时,当这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发生工伤时,是否有资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待遇,就成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案例回顾

张林(化名)系某村村民,1942年9月15日出生,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9月29日在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

2008年9月29日19时左右,张林下班后在回家途中,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张林于2008年12月30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月5日以张林于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张林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解读

那张林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呢?

首先,法律并未禁止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应当给予其平等对待。

同时,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现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

对于张林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在本案中,张林系下班途中受到非其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伤害,其所受到的伤害符合该条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终,张林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