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与档案年龄不一致,员工拒绝退休!法院如何判定退休?
近几年,“延迟退休”作为热点话题,多次引发关注,连带着“退休年龄”问题也成了热点话题,毕竟啥时候退休,跟年龄息息相关。
然而,在过去,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存在着身份证上年龄与档案中记录的年龄不一致的情况,面对这样的情况,究竟应该按照哪个年龄退休呢?
今日案例
吴某,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1970年12月,吴某当兵入伍,然而在他的《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及《政治审查登记表》中,出生日期被意外地记录为1955年4月29日。
另外,吴某的身份证上显示的出生日期与其实际出生日期相符,即1956年4月29日(第一代身份证首次签发于1988年10月,而档案形成于1970年12月),但其应征入伍前的户籍档案材料及出生证材料均未查寻到,这一出生日期的不一致给吴某后来的退休事宜带来了困扰。
1976年3月,吴某退伍后,于同年6月被安排在一家工厂工作。
到了2015年4月22日,鉴于吴某档案中记录的年龄(1955年4月49日)即将达到退休年龄,其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交了吴某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
同月28日,吴某收到了来自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及公司的《退休审批表》等决定和通知。
吴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自己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于2015年6月向省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省政府于2015年8月作出行政复议书,维持人社厅在办理吴某退休和养老金时对吴某出生时间的认定,并以此作出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
吴某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于2015年12月22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那么,吴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当公民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退休年龄应以哪个时间为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款,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这一通知是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而我国《民法典》第十五条相关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一般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果没有出生证明,则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记载时间的,则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这一规定主要是用于确认公民的身份信息。
对比两者,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劳社部发(1999)8号文中关于退休起算时间的规定,旨在规范确定职工的退休时间,在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退休时间,这并非是对公民身份信息的确认,因此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不抵触。
回到吴某的案例,由于他的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55年4月29日,因此人社厅认定他的退休起算时间为该日期并无不妥。最终,吴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