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提了新车才3天,结果一上路,就与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事故责任认定对方全责,在这种情况下,他能否要求对方赔偿,因事故导致的汽车贬值损失呢?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某天,张某在驾驶货车的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不慎与赵某驾驶的普通小型客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导致赵某受伤,赵某新买的车辆遭受了严重损坏。

  随后,交警部门对此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

  于是,赵某便向张某提出了赔偿要求,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元,车辆维修费用7.5万元,以及车辆因事故导致的贬值损失2.9万元。

  然而,张某认为,赵某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该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中损失赔偿范围,因此拒绝赔偿赵某提出的车辆贬值损失。

  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上述全部损失包括车辆贬值损失共计14.4万元。

  案例分析

  那么,当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时,车辆的贬值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同时,该解释的第十二条进一步指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然而,上述司法解释所列明的可赔偿项目并未包含车辆的贬值损失。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对于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损失的赔偿应当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只有在少数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司法实践中所谓极端情形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一)新车。

  新车运行时发生事故,经维修后虽能正常行驶,但势必严重影响车辆使用寿命和状况,对于新车这一特定对象而言,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

  (二)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

  例如跑车,车辆主要部件受损,经维修虽能使用,但与受损前相比性能差距显著,失去了其原有特定属性。

  (三)虽非营运车辆,却因车辆贬值对车辆所有人的收入造成了巨大影响的。

  例如待售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车辆贬值损失,将给待售车辆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直接且极大影响待售车辆的出售价格,此种情况也会支持赔偿。

  在本案事故发生时,赵某的车辆仅购买3天,行驶里程较少,虽然已得到修理,但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且此次维修并不存在零部件以旧换新导致的溢价问题,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该新车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赵某的全部诉求,包括车辆贬值损失,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