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车主为了增加收入,选择在主业之外,将自己的私家车注册成“网约车”接单拉客。

  然而,当私家车变成“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吗?

  今日案例

  王先生就是一位兼职网约车司机。他原本只是出于经济压力,想利用业余时间赚点外快,于是将自己的私家车注册成了网约车。

  然而,某日,王先生在驾驶过程中不慎与对面驶来的周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王先生想着自己车辆保险齐全,无需过多担忧,于是直接将车辆送往修车厂修理,共花费了36900元。

  然而,当王先生拿着修车发票向商业险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

  王先生对此感到困惑,明明自己买了保险,为什么出险后却得不到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将私家车注册成网约车后导致车辆的用途发生了改变,从而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对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这不仅仅是被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同时也是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

  王先生对此并不认同,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案例分析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王先生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先生所驾驶的小型轿车的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是按照非营运车辆(家庭自用)在某财保公司处投保的。然而,现有证据显示,该车辆在多个网约车平台进行了注册,且在事故发生当日也有多笔订单记录,事故发生前的21时54分刚完成一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王先生将私家车注册成网约车,显然改变了车辆的用途,然而,他并未就改变车辆用途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商业险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王先生的损失。

  律师提醒

  在这里提醒想要将私家车注册成网约车的朋友,一定要遵循诚信原则,如实告知车辆用途情况,便于保险公司根据变更情况重新评估风险和保险费率,以防拒赔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