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因工受伤时,通常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或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在运输行业中,我们常看到有些人会“挂靠”在有正规资质的公司名下进行生产经营。

  若在这种挂靠关系中,挂靠者自己雇的人因工受伤了,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被挂靠单位是否有责任呢?

  今日案例

  王某个人出资购买了一辆机动车,随后将这辆车挂靠至一家运输经营公司名下,这家公司负责为挂靠的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允许这些车主借用其运营资质,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运输业务。

  2021年6月初,王某雇佣了张某为这辆机动车的司机,负责货物运输工作。然而,在运输过程中,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无责任。

  随后,张某与车主王某以及运输经营公司就工伤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遗憾的是,三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张某将运输经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与该运输经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但运输经营公司认为,张某并非其公司员工,而是挂靠人王某个人所聘用,因此公司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一、张某与运输经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聘用的司机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问题的请示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3号)中认为,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聘用的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形成劳动关系。

  可见,张某与运输经营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同样也不构成劳动关系。

  二、张某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又如何主张权益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尽管无法认定劳动关系,但张某仍可主张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运输经营公司须向张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