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家长往往是情侣,恋爱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步,而在这个环节中,按照传统习俗,给“见面礼”也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当情侣因感情不和分手时,对方父母给的“见面礼”,是否应该返还呢?

  今日案例

  王某(男)和沈某(女)于2021年5月通过他人介绍相识,并迅速发展为恋人关系。

  2023年1月,沈某应邀前往王某家中拜访其父母,按照当地习俗,王某的父母给了沈某见面礼16800元。

  然而,好景不长,这对曾经甜蜜的情侣因意见不合导致感情破裂,最终分手。

  在恋爱期间,王某也曾拜访过沈某的母亲,并收到沈某母亲给的700元红包。

  但分手后,王某却要求沈某退还其父母给她的16800元见面礼。

  沈某则认为,该钱属于赠与,是男方父母基于对她的满意而自愿赠与的,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因此王某无权要求返还。

  双方因此争执不下,最终王某将沈某告上了法院。

  案例分析

  那么,恋爱期间见对方父母给的“见面礼”,分手后真的需要返还吗?

  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彩礼”范围的认定。按照一般习俗,彩礼通常是男女双方达成结婚意愿后,以结婚为目的、按照特定习俗,男方付给女方一定的财物或实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沈某在前往王某家之前,双方已经相约进行婚检并商谈结婚登记事宜。因此,从该钱款给付时间来看,这笔钱是在双方谈婚论嫁期间给付的。同时,从金额上来看,王某父母给付的16800元远超双方之间认知的一般见面礼的金额(参照沈某母亲给付王某的金额为700元)。

  因此,法院认为,王某父母当时给付沈某该金额的性质系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性质。鉴于双方最终未能成婚,法院判决该“见面礼”应当予以返还,并酌情减掉了王某收过的700元红包,判决沈某返还16100元。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见面礼”均会被支持返还。是否返还的关键在于该“见面礼”能否被认定为彩礼的范畴。这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包括“见面礼”给付的时间、双方是否磋商过婚约、给付的金额以及双方父母给付“见面礼”时的衡量对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