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陕西西安一便利店店员李先生自曝被陌生男子殴打,因怕被认定为互殴而始终未还手,此外,李先生表示自己体重有280斤,该事件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8月9日,陕西省西安市,一名体重280斤的男店员李先生自曝被陌生男子殴打,他始终没有还手。

根据网上视频显示,李先生坐在便利店门口乘凉,一名男子走到店门口取共享充电宝,第一次没有取出来,他一脚踹在充电设备上。

李先生在一旁说“踢烂也踢不出来的”,男子再次去扫码取充电宝时,手机没电了,一下把怒火引发到李先生身上,双方发生口角,该男子挥拳打他头部,随后逃离现场。

李先生称他始终没有还手,因为担心被认定为互殴,也不想给店老板带来麻烦。

据西安公安消息,8月10日,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打人者已被拘留。

这件事情引发许多网友的关注和讨论,大家纷纷留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现在正当防卫都不可以了吗?”,“感觉李先生好可怜,他明明是更强壮的那个人”......

那么被人殴打还手算不算互殴?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

群益普法

互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双方都具有主动攻击性,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通常认为,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五个条件。

一、起因条件:1、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3、“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三、主观条件:1、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2、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我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事实上,“互殴泛化”问题存在良久,尽管理论与实务界作出了诸多改变的努力,将案件认定为互殴而否定正当防卫仍是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对此,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最后提醒大家:

“面对冲突,要时刻保持理智。被殴打不还手并不是懦弱的表现,而是寻求司法救济的前提,打人者终究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施暴者,受害者可以采取躲避、逃跑或者向路人求救等应急措施,并抓紧机会拨打报警电话,寻求公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