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韩某与王某是邻居,2013923日,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发展为肢体冲突,后韩某拨打了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对双方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在笔录中韩某则表示,王某将其右手抓出血,并踹了其胸口一脚,其没有还手。王某表示,韩某用盆砸她的脑袋并踢了她,王某也踢了韩某的肚子。

当日,韩某到北京某医院就诊,经诊断其胸壁软组织损伤、胸外伤、医嘱建议其休息三天。此后,韩某又多次到医院就诊,经诊断韩某胃肠功能紊乱、腹部外伤等。北京某医院为其开具了从2013924日开始直至201417相对连续的休假证明。在治疗间韩某共支出医疗费6029.42元以及为看病支出的交通费。后韩某诉至法院,还提供了其与案外人张某签订的《用工合同》,证明其受雇于张某从事日常清洁、做饭等工作,每月报酬2400元,全勤奖励每月500元。韩某认为自己因伤误工,王某应赔偿误工费,故诉求王某承担医药费、误工费、其他财产损失。后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韩某医疗费三千元、交通费二百五十元;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律师分析:

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本案韩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发展为肢体冲突,韩某在冲突中受伤,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王某应按照其过错程度对韩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本案中,韩某支出的医疗费用属于合理损失,应获赔偿。韩某治疗期间确会支出交通费,法院将根据其就诊的实际情况确定交通费的具体赔偿金额。虽然韩某提供了医院要求其休假的医嘱,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确实因休假遭受了误工损失,其要求王某赔偿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所以法院很难支持。韩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财产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受损,其要求王某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亦缺乏事实依据。

3.律师建议: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邻居纠纷如若造成对方轻伤,可能会涉嫌刑事责任。建议邻居之间矛盾,尽量协商和解或申请村委组织调解,俗话说的好,远水难解近渴,远亲不如近邻,毕竟人到难处邻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