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哄骗员工签字提成变工资,劳动仲裁能赢吗?
一、案情简介
鲁某于2019年2月入职某公司,职务为销售总监,月工资为4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2月,鲁某与公司就提成标准作出约定,并签订了《公司销售人员提成管理办法》,记载鲁某的薪酬标准按照“大区经理”的标准执行,为9000元/月,但公司实际每月仅支付给鲁某15000元工资。
鲁某向公司询问工资为什么没有足额发放,公司称鲁某的工资已经发生变更,现在按照9000元/月的标准发放。
鲁某欲辞职,向律师咨询。在律师的指导下,2021年3月,鲁某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正式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人事争议。
二、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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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公司主张“提成管理办法”中记载鲁某的薪资标准按照“大区经理”的标准9000元/月执行,且鲁某对该文件已经签字确认,双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薪资标准执行。鲁某称当时签订“提成管理办法”时,公司明确说明这是鲁某完成相应业绩之后的提成,并非薪资的调整,人事向其解释说明提成发放办法后,就直接签字了,没有细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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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工资,尤其是降低劳动者工资,应当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变更书》,仅仅在相关承诺书及其他文件中标注薪酬,并不必然产生薪资调整的结果。本案中,鲁某与公司签订的文件名称为《公司销售人员提成管理办法》,明确只是针对提成部分所做的约定,若视为对薪资的调整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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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仲裁机构采信了律师的意见,认定双方签订的“提成管理办法”未体现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调整的具体情形,双方也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变更书》,因而认定鲁某的薪酬标准仍为4万元/月,裁定公司按照该标准支付鲁某工资差额。
三、律师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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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销售及公司高管人员的劳动者,不可避免会签署用人单位发布的提成、奖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上述文件中有些内容标注可能并不规范甚至存在问题,签订时劳动者应当仔细审查文件内容并及时提出质疑,请用人单位规范用语,及时调整不妥当的内容。如本案情况,奖金、提成与薪资显然不能混为一谈,用人单位以此方式变相降低劳动者薪资待遇,显失公平,不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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