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6年12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自2018年2月起,张某被外派到国外分公司工作,月工资为6000元人民币加700美元。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张某正常工作到2019年1月26日,其后未再出勤。2019年4月30日,张某收到公司发来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通知中公司以张某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律师分析

  1. 张某被辞退后,找到律师了解相关法律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旷工不是法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特殊约定、公司规章制度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旷工而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2. 仲裁过程中,公司出示了《员工手册》。根据《员工手册》中记载,员工出现旷工行为,公司可以辞退员工,并无需支付补偿金、赔偿金。张某称自己从未收到该《员工手册》,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张某知晓《员工手册》的内容。经过审理,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裁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五万余元。

  3. 律师提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还应当支付给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万三千余元,该项请求也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最终,张某获得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六万余元。

三、律师感悟

  1. 《员工手册》的制定、修改和施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对此,用人单位有提醒劳动者注意的义务。若劳动者根本不知晓用人单位的特殊规章制度,产生了所谓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也不可在法律规定之外,径行对劳动者进行处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3. 劳动合同到期后,若劳动者还继续在用人单位处任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续签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