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8年入职某公司,月平均工资为1万元。在公司工作期间,刘某怀孕并于2019年9月生育一子。


2019年12月,公司以本公司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00元的标准向社保局申请生育津贴,最终为刘某发放了生育津贴两万多元。生育津贴给付标准明显低于刘某的工资标准,然而公司未向刘某补足差额。


2020年2月,公司以刘某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旷工等理由将刘某辞退。刘某认为公司将其辞退不合法,且生育津贴发放数额过少,故而主张公司补足产假工资差额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二、律师分析


  1. 关于生育津贴的金额及发放问题。女员工正常分娩的生育津贴原则上按照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该部分由社保局直接发放至员工账户或发放至公司账户,若女员工工资高于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在本案中,刘某的工资为1万元/月,明显高于公司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经过计算,公司应当补足刘某产假工资差额人民币两万余元。


  2. 本案中,律师向仲裁委提交了工资流水、《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证据,证明了刘某月工资标准、生育津贴实际发放情况等等。公司称已经将生育津贴差额随2019年9月工资一起支付给刘某,但经过律师及仲裁委核算,该部分工资并不包括产假工资差额。


  3. 公司的辞退理由不成立。庭审中,公司提交了材料拟证明刘某工作失职、解除合法,然而证据并不充分,部分证据与案件关联性不大,仲裁委亦未采纳公司的答辩意见,最终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三、律师感悟


  1. 现实情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存在不规范用工情形,认为员工怀孕生子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不愿意支付产假工资差额。然而获得产假工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2.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社保津贴,这属于用人单位过错,应当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3.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辞退劳动者,应当有事实依据以及充足的证据支撑,如本案情况,用人单位提交材料中没有内容显示因劳动者原因给单位造成了损失,故而无法作为有力证据让劳动者承担所谓损失,当然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显然也构成了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