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2014年125日,张某乘坐x路公交车到北京站下车,欲前往某购物中心的某某超市购物。下车右转上坡时,因坡上结冰,张某不慎滑倒受伤。经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并接受右外踝骨折复位内固定术等治疗。后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某购物中心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诉讼中,经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张某构成10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并认定原告误工期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误工期为120日,第二阶段误工期为1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鉴定费3250元由张某支付。

此外,法院还到现场进行勘查,x路公交车车站紧邻某购物中心,乘客下车即为绿化隔离带及人行道,乘客需要沿人行道行走均需经过坡面,该坡面由被告某购物中心负责管理。本案中,被告某购物中心作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因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结合案情酌情认定原告承担40%责任,被告承担60%责任,并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购物中心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一万三千四百一十八元八角、误工费一万二千六百一十一元二角八分、护理费一千零八十元、交通费二百四十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六百六十元、营养费一千八百元、残疾赔偿金六万三千四百三十元八角、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鉴定费三千二百五十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律师分析:

本案中原告主张在被告管理区域因路面有冰,导致原告摔倒受伤。根据法院现场查看的情况,原告如从x路公交车上下车后,势必经过被告管理区域内的人行道坡面。被告管理区域内地面结冰,且非雨雪天气造成,现场为坡道,客观上为过往人员增加了危险隐患,故被告应承担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责任,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在白天视物良好的情况下,未对路面情况加以注意,原告本身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所以法院结合案情酌情确定由原告承担40%责任,被告承担60%责任,法院依据各方责任,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3.律师建议: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消费者也要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避免产生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