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变更,“约定由住所地法院管辖”中约定的“住所地”是否变更
1.基本案情:
李某诉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某公司上诉至二审法院。某公司认为,其与李某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向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某公司虽然注册地点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地,但现在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地,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李某与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公司陈述称,从2007年起到2017年2月其主要办事机构一直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地,现在北京市丰台区办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应由签订管辖协议时某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某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2.律师点评:
1、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原则上仍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尊重了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签协议时确定的管辖法院是当事人共同的选择,若因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变动而变更管辖法院,就会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同时,该条规定也能避免当事人通过恶意改变住所地而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
2、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解以解决争议。
本案中,李某以其与某公司签订《协议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本金及收益、乔某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当事人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律师建议:
1、管辖权异议应在法定期间提出。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不在同一城市或者距离较远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方便己方诉讼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可以节省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