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2012年522日,聂某、关某与xx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102室。2016430日,聂某、关某与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将102室出售给程某。该合同第三条房屋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该房屋的成交价款为贰佰万元整,乙方(程某)同意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甲方定金拾万元。第四条付款方式,乙方(程某)在签订本合同十个工作日内交付甲方(聂某、关某)部分购房款60万元整,剩余130万元整于该房产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交付。程某按照合同约定已将定金10万元及部分购房款60万元交付聂某、关某。后聂某曾起诉xx公司,请求xx公司立刻办理102室的房屋产权证及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的违约金及租房损失,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聂某、关某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驳回其他诉求。(xxx)京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xx公司至今未取得涉案房屋所在楼栋的初始产权登记证书故暂时无法为聂某、关某办理房屋产权证。现聂某、关某认为与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判决解除二原告与臧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原告向臧某返还已付定金及购房款70万元,并将房屋交付给二原告。

2.律师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的合同义务。现xx公司未能取得102室所在楼栋的初始产权登记证书,故102室暂时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不属于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也是驳回了聂某、关某的全部诉求。

3.律师建议:

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可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若出现了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形或者达到法定解除的情形,单方也可主张解除。所以建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相关条款,降低房屋买卖交易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