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甲、何小甲、程五、程六、程八等五人与程一、程二、程三、程七、程小七等八人分家析产纠纷
1.案情摘要:
程某与吉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八个子女,分别为女儿程一、程二、程三、程四、程五、程六、程八和儿子程七。后程四与何某甲结婚,生育何小甲;程七与王某结婚,生育程小七。程某与吉某原有宅基地房屋五间,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地。后该地房屋拆迁,在搬迁盖房时,考虑到居住方便,程某将新批宅基地建成两个院子,其中一个院落A院由程某、吉某夫妇居住,另一个院落B院由程七、王某及其子程小七一间居住。
后程某与吉某先后去世。老人去世后,程一等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院落A财产使用权归程七;产权仍归八兄弟姐妹共享,且约定遇征地拆迁不再开会协商。程四在此之后因病去世。
2014年兄弟姐妹协议院落果然面临拆迁,为了家庭利益最大化,拆迁中由程七及其家人负责,其他兄弟姐妹静待分割拆迁所得。
然拆迁完毕后,程七等并未依约兑现拆迁承诺,并以拆迁协议中被腾退人为其家人以及其对A院落进行了翻建等为由认定拆迁利益应为其家人独享。
无奈何某甲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拆迁所得利益。法院最终判决对拆迁所取得利益依法酌情进行了分配。原告诉求得以支持,权益得以保障。
2.律师点评:
本案判决看似简单,事实清楚,然而律师在代理全案过程中也遇到了诸多障碍:首先,本案代理之初,原告手中关键证据缺失,因拆迁协议系由何七家庭签订,导致其他人手中并无拆迁协议,具体拆迁取得多少利益甚至何七家具体签订了几份拆迁协议都不清楚,导致起诉之初,无法明确诉求主张;其次,在拆迁前家庭协议时并未形成书面协议,而众所周知,拆迁办/公司为规避自身的法律风险,都会让不实际参与拆迁的权利方签订协议/声明,而本案中在拆迁办留存的协议中恰恰有对其他家庭成员不利的表述。
所幸的是,本案中法官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尤其是考虑了涉案房屋的来源以及兄弟姐妹之前签订的协议等等,并基于公平原则作出了判决,事实认定清楚,判决考虑了各方的利益平衡,判决结果得当。
3.律师建议:
因拆迁往往面临巨额的利益取得和分配,律师建议相关家庭成员应尽可能地参与到拆迁工作的整个过程中,涉及自身利益尽可能由自己签订相关协议,不要轻易授权他人。遇有确实需要某一家庭成员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的情况,首先在拆迁前与拆迁单位协调沟通保留查询相关房屋拆迁底档的权利(当然最好能形成书面承诺)。其次,一定要与选定谈判的家庭成员就拆迁利益分配事宜达成书面协议,且切记协议方几人要签订几份,不要图省事只留存复印件;同时协议中还应注明“留存在拆迁办的承诺、协议等等仅是为了便于完成拆迁,并未拆迁利益的分配或放弃”等等;另外协议同时可要求选定的家庭成员对于协议有义务提供全部相关拆迁协议拆迁细则等等复印件给其他相关家庭成员、甚至整个拆迁过程中可派员协助和监督等等。以上种种,都是为了防范于未然,达到约束协议相对方的目的;而真正出现纠纷时,也能有的放矢,不至于因证据缺失而不知所措,甚至造成自身权益的巨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