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也可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1.案情介绍:
2017年4月8日,陈某为李某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某足疗店进行室内装修,双方口头约定本次装修为包工包料。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为40600元,2017年4月10日实际开工,2017年5月5日完工。直至2017年5月12日,尚欠装修款3万元未付,故李某给陈某出具《欠条》一张,主要内容如下:“今有陈某为某足疗店进行装修,由于某足疗店资金短缺,未能付给陈某装修费用(材料费和人工费),全部装修费用由陈某垫款进行装修。本装修由陈某包工包料,经店主本人李某验收合格。装修款:叁万元整、欠款人:李某、欠款人身份证号:×××、还款日期:2017年5月20日。”后经陈某多次催款,李某仍未还款,故陈某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屋装修款三万元整,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李某辩称;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因为陈某给我装修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房屋有漏水情况,导致我无法营业;并且我曾经主动和陈某联系过,陈某也答应给我的房屋漏水情况进行修复,但是之后就再没有联系过我。
后法庭经过审理判决: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陈某房屋装修款三万元;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陈某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装修款三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律师分析:
陈某与李某就北京市某区某足疗店进行室内装修,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需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从李某出具的欠条可知,陈某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完自己的义务,李某理应按照双方约定将装修款按期支付给陈某,虽李某主张未给付装修款的原因系陈某装修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但就此主张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没有采信。故陈某请求李某支付房屋装修款3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律师建议:
建议双方尽量签署书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一旦对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应及时保存证据,以便日后万一涉诉可作为有利证据提交法院,支持己方的诉讼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