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甲与乙系原配夫妻,共生育两个子女:丙、丁。乙于2012年去世,甲于2015111日去世。位于北京市东城区A号房屋原系甲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乙去世后,丙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乙的遗产,法院于2013718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述房屋由丙、甲、丁按份共有,其中甲享有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丙、丁各享有该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现上述判决已生效。丙要求分割A号房屋和甲名下工行卡的余额。一审法院经调查查明截止被继承人甲去世时,上述银行账户内均无余额。丙、丁对法院调取的上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予以认可。丁向法院提交了被继承人甲名下工行卡交易明细,丙对上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予以认可。丁认为在其母亲乙去世后一直由其照顾被继承人甲,所有的劳务都是其一人承担,主要是在精神上赡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丙在打完母亲遗产官司后近两年没有理父亲,不关心父亲,也不提供经济照顾。丙认为虽其一直在国外居住,但其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与被继承人交流沟通,每年请假一次回国看望被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到了相应的赡养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A房屋由丙、丁共有,其中丙享有该房屋二十分之九的产权份额,丁享有该房屋二十分之十一的产权份额;二、驳回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2.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丁是否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该多分甲的遗产。

解析: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甲享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A号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是甲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甲的遗产。被继承人甲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对于被继承人甲的上述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故被继承人甲去世后其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由丙、丁继承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丙长年在国外居住生活,在经济和精神方面对被继承人甲付出较少,而被继承人甲日常生活需要多由丁负责,丁在精神上给予甲较多的陪伴和抚慰,丁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多分,故法院认为被继承人甲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由丙继承十分之四、由赵某继承十分之六较为适宜。

3.律师建议: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律规定:《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没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律规定:《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