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2016年94日,甲用手机下载了A租车软件并注册了会员。甲查到左安门某酒店有1辆吉普车出租,车主是张某1,甲用手机下了租车订单并支付了相关费用,租车时间从9423时到623时,423时许,甲到某酒店取了车开回家中。因为甲需要还债缺钱,就想用租来的车做抵押贷款,后通过朋友联系到三元桥某置业大厦的一家抵押公司,因为甲没有车辆手续,对方说只能给甲贷款5万元,甲签了抵押合同,对方向甲的银行卡转了5万元,甲又从ATM机取了部分现金交做利息及其他费用。96日晚上,车主打电话问什么时候还车,甲为了拖延时间,跟车主说续租,之后就一直找借口推脱。912日下午,A租车公司的人将甲约到公司,催甲还车,当时车主也在,甲撒谎说把车借给别人了在密云,带他们去了密云后也没能把车取出来。914日晚上,车主让甲还车,甲到左安门某酒店找他协商并住在酒店,15日上午警察到酒店将甲带走了。99日,甲也是通过A租车网租到吴某1的奔驰车,拿到车后就抵押给了之前的那家公司,得到了5万元抵押款,甲支付了利息、手续费等。914日,甲租到杨某的宝马车,甲是通过B租车网看到的信息,但之后双方是私下签的租车协议,甲给杨某支付了租金和押金。甲以前在1个贷款群里认识了微信名叫“大婊哥”的人,当天杨某在陶然亭地铁站交车给甲时,甲带着“大婊哥”和他带的1个男子一块去的,拿到车后他们就直接把车开走了,车抵押了6万元。因甲无法归还车辆,张某1报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犯诈骗罪。

2.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继续追缴甲非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三、未随案移送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3.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甲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解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4.律师建议

汽车租赁给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因此,汽车租赁经营者发现承租人有非法占有车辆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减少损失;承租人不应铤而走险,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否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承担坐牢的法律后果。

5.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