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黑先生与白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二人经A区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黑由白女士抚养,自2015年4月起黑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黑年满十八周岁止。现小黑随着年龄的增长,开销越来越多,且体弱多病,原来约定的抚养费金额已不够负担其支出,故希望黑先生能增加每月的抚养费。白女士母子遂找到黑先生提出上述要求,但黑先生以其已再婚且再育一子生活负担过重为由予以拒绝。因此,小黑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


二、律师分析

     1、父母双方离婚时虽对孩子抚养费的金额做出了明确约定,但这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随着物价上涨、孩子需求增多,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增加抚养费。

    2、白女士表示小黑近年体弱多病,且上学后辅导班、兴趣班等费用增多,原有抚养费金额远远不够负担孩子实际支出,故我们建议保存好医药费、教育费、生活费等相关票据,可作为证据提交。

    3、如白女士掌握有黑先生目前工作情况、投资状况、收入现状等信息,可将相关线索及时向法院提供,甚至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便查清对方的经济能力,因为其经济状况与抚养费的承担能力息息相关,亦是法院判定抚养费的考量因素之一。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黑先生每月向小黑给付抚养费3000元。


三、办案感悟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不论是由父亲抚养还是母亲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具体的抚养方式、费用承担等问题双方可在充分保障孩子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详细沟通。必要时,可以及时咨询律师甚至委托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势必会根据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以及各个当事人的诉求给予详细分析、做出合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