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老群与老益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大群、二群及小群。2005年6月,老群因病去世,2011年2月老益亦因患病不治身亡。1995年,老群在婚姻期间与其工作单位签订了《A工厂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甲方(A工厂)将坐落于北京市X区X街X号楼的302号住房出售给乙方(老群)。1997年5月,老群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2022年因对302号房屋的继承相关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二群将大群、小群二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该房屋。起诉后,被告小群答辩要求按遗嘱继承属于老益所有的全部房产份额,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老益于2009年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内容载明:由于我年事已高且身患重病,所以我去世之后将我与丈夫共同拥有的位于X区X街X号楼的302号房屋我所继承的部分归我小女儿小群所有。

二、律师分析

    诉讼中原告二群带着所有材料来所咨询,我们认为本案诉争房屋中属于老群的房产份额按法定继承没有争议,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属于老益的房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还是按遗嘱继承处理?如果按遗嘱继承又该具体如何处理?而解开这些问题的关键点就在于2009年的那份遗嘱是否有效以及遗嘱内容怎样认定。

    首先,对于遗嘱是否有效,我们分析可进行以下几方面进行突破:

    (一)我们可从立遗嘱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入手。如果立遗嘱时老益意识不清、精神状态模糊,则可向法院主张老益不具备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事实,所以无法从这点突破。

    (二)我们从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进行审查。本案中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从形式上要求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注明年月日;从实质上要求立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而本案中的自书遗嘱从现有证据而言符合了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故亦无法从这方面突破。

   (三)我们从遗嘱的具体内容上来寻求突破。假如遗嘱有效,那么立遗嘱人到底想对诉争房屋中属于她的份额做出怎样的处分呢?根据该遗嘱所表述内容而言,老益也只是将其从老群处继承的1/8份额指定由小群继承,而属于其原本所有的1/2房产份额在其百年之后仍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大群、二群各继承诉争房产的7/24份额,小群继承该房屋的5/12份额。

三、办案感悟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以免各继承人在其百年之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但是,订立遗嘱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情,遗嘱的形式多样,包括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上述每种类型的遗嘱都有各自的法定形式要件,如有瑕疵则会存在遗嘱无效的风险。而且遗嘱的内容也要表达明确、清晰,稍有用词不当或表述不清就会产生歧义,导致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最初意愿落空。

    因此,我们在订立遗嘱之前可先咨询一下专业法律人士,详细陈述基本事实情况,表明自己对于遗产处理的真实想法,律师将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法律规定结合立遗嘱人的实际诉求给予专业建议,使得立遗嘱人的生前心愿能够最终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