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7日,蔡某入职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蔡某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经常安排蔡某加班却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蔡某多次与公司协商缴纳社保、加班费给付等问题,公司一直推脱。

2020年9月10日,蔡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解除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蔡某后来未再到岗上班,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给其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近九万元。本案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蔡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二、律师分析

1.蔡某来所咨询,称自己经常被安排加班,但是公司一直未提加班费用的问题,且自从入职以来,蔡某多次向公司反映要求缴纳社保,公司一直未予缴纳,导致蔡某想要辞职,但是不知道该怎么做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2.了解蔡某的具体情况以及现有证据后,律师向蔡某解答: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加班费等违法情形,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3.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用工情形,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前,若还没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则应通过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接收到该通知时,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即解除,劳动者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第31条的限制,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蔡某委托当日,律师帮其拟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指导其向用人单位发送该通知书,在保障蔡某利益的前提下,顺利解除了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三、办案感悟

1.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若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关系,应当首先判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非法用工情形,比如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若存在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面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因用人单位存在非法用工情形,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即可以不用到岗上班。在用工单位接收到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即为解除。

3.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