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不要同用人单位签署任何条款,否则影响追诉权!
一、案情简介
朱某于2014年入职某公司,月工资标准16000余元。公司一直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朱某多次向公司协商补足工资,公司一直未予补足。
2020年6月,朱某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称朱某签订《交接确认单》,就会尽快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朱某,否则不会向其发放工资,朱某看了一眼,主要说明朱某已经将工作交接完毕等,于是签上自己的名字。
朱某等了很久,公司也没有补发他的工资,朱某无奈之下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仲裁过程中,公司提交了上述《交接确认单》,该确认单在最后处写有一行:“自离职日起,本人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与公司再无劳动和经济纠纷,自愿放弃一切追诉权”。
仲裁委依据该证据,认定朱某放弃了自己此后要求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因而驳回了朱某的仲裁请求。
二、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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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在仲裁程序结束后称自己在签署涉案“交接单”时,只看了前边的交接内容,以为是对自己交接工作的确认,没有注意后边的放弃追诉权条款,且当时公司也威胁本人,若本人不签订,则不会向本人发放拖欠的工资。律师提醒:在此种情况下,尽量不要签署任何公司提供的文件;如确需签署,需要从头至尾阅读,没有出现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语句,比如“签订本协议,则双方之间再无争议”、“员工放弃任何诉讼权利、追诉权”等,则可以视情况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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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有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则直接据此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即可,无需再签订任何类似本案的“确认单”等文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即不用再到岗上班,但是自己身处项目要职、财务等关键职位,确保做好工作交接,尽量不要给公司造成损失。
三、律师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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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欠缺基本的法律常识,对签字方面往往疏忽大意,导致自己落入用人单位的圈套,让用人单位钻了空子。在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保护自己最好的方法就是,空白合同、文件拒绝签署;对有些条款的含义自己难以了解,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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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不乏用人单位在给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通过抹黑背调信息、将劳动者列入同行黑名单等强迫、威胁手段,强迫劳动者签订排除权利条款,因此在与用人单位谈判、和解时,及时进行录音,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