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9年5月入职某公司,月工资为18000元/月。


2020年10月,公司欲降低张某工资并与张某协商,张某不同意,于是公司向张某发送《员工辞退通知书》,以给公司造成损失,张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将张某辞退。


仲裁委员会认定张某不存在上述通知书所述情形,公司辞退张某的行为违法。


二、律师分析


  1. 入职公司后,公司不能单方面给员工降薪,若双方就降薪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单方面对员工进行降薪、扣罚工资等,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据此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 在本案中,公司见张某不同意降薪,在没有法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时,直接辞退张某,属于违法解除,这种情形也是我们常说的被动离职。此时,丢了工作的我们,应当保持理智,保存好用人单位的辞退通知书等证据,以便日后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三、律师感悟


  1. 员工作为劳动争议中的弱势一方,面对降薪甚至是辞退等违法行为时,要坚定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立场,不能随意听信用人单位的谗言、屈服于用人单位的威胁。提起劳动仲裁的时效较短,时限为自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起一年,因此离职后与公司无法协商一致时,应尽早提起劳动仲裁。


  2.  公司可能会通过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甚至向员工索要赔偿等方式,逼迫员工同意降薪或者辞退员工,这时候要坚定自己的立场,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咨询专业律师,不轻易答应用人单位的和解条件、不轻易签署用人单位提供的于己不利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