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6日,马某在北京某建筑公司承揽的某大学工地工作过程中,不慎被工地坍塌的土方压在下面,导致其受伤。该工地的土方承包单位为北京某建筑公司,后公司将其中的土方项目分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黄某。事故发生后,马某多次住院就医,且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九级。建筑公司前期垫付17万医药费后,不再承担任何费用。而黄某自始至终都没过问此事,尚未支付任何费用。于是,马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建筑公司、黄某承担连带责任,向其支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共计295082.32元。庭审中,建筑公司辩称:不同意马某的诉讼请求,因为公司已对其进行安全措施指导培训,但其仍违规操作;且公司已将土方项目分包给黄某,而马某受雇佣于黄某,故应由马某与黄某共同承担事故责任。黄某辩称:不同意马某请求,因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做出如下判决: 一、黄某、北京某建筑公司连带赔偿马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共计224730.89元;二、驳回马某其他诉讼请求。

2.律师分析: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雇员在从事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马某系黄某的雇员,事发时马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马某作为受过安全教育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亦存在一定的过失,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考虑这一情节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故本案酌情判定由黄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马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而建筑公司将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黄某,因此,建筑公司应与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孙郑律师